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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鸿厦物流有限公司、何志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兴市鸿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余催字第57号申请人:嘉兴市鸿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元通街道林金浜35号。法定代表人:何志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嘉兴市鸿厦物流有限公司因所持上海银行余杭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31300051/34760678,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杭州建工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建筑构件集团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上海银行余杭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31300051/34760678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鸿厦物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