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2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国英、岳鹏飞与廉利如、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工作办公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英,岳鹏飞,廉利如,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工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87号原告:刘国英,女,汉族,1964年5月26日生,吉林省女子监狱民警,住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原告:岳鹏飞,男,汉族,1966年7月5日生,长春市铁北监狱民警,住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号。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俭、刘海,吉林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廉利如,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生,无职业,住长春市南关区幸福乡富裕村邓家屯8队。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工作办公室,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前进大街惠民嘉苑裙楼。代表人:宿凤龙,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凌志、刘军,该办公室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刘国英、岳鹏飞与被告廉利如、第三人长春市南关区拆迁工作办公室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及担保人名下财产,现该案已结,应解除查封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廉利如名下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的停止支付;二、解除对原告刘国英购买的由长春新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编号为89的地块项目暂定名司法警官公寓第B-11幢1单元902号房屋(合同编号:0000000000798618、建筑面积139.76平方米)的预查封。审 判 长 王 复代理审判员 李德保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文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