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委会邓村村民小组与德庆县新圩镇格木管理区办事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委会邓村村民小组,住所:广东省德庆县。负责人聂锐坤,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德庆县新圩镇格木管理区办事处,住所:广东省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聂亚楚,该管理区主任。第三人莫瑞琼,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委会邓村村民小组诉被告德庆县新圩镇格木管理区办事处和第三人莫瑞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庆县新圩镇格木村委会邓村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龙劲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