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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静涛与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静涛,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李静涛,男,1976年生,汉族,无职业,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王建民,男,1959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静涛与被执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双方正在履行中。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广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