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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凤香与杨玉满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香,杨玉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李凤香。被告杨玉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香与被告杨玉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陈俊瑜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