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李凤香与杨玉满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香,杨玉满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732号原告李凤香。被告杨玉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香与被告杨玉满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平山人民陪审员 陈俊瑜人民陪审员 刘燕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明宇书 记 员 林 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