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栾某与姜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姜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姜某。原告栾某与被告姜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栾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宝超审 判 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