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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滕民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栾某与姜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姜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337号原告:栾某。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姜某。原告栾某与被告姜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栾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栾某负担。审 判 长  姜宝超审 判 员  于 飞人民陪审员  鞠训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军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