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城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池艳梅诉高文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艳梅,高文锋,德州柯邦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刘保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203号原告:池艳梅。被告:高文锋。被告:德州柯邦消毒制品有限公司。被告:刘保良。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3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437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冬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