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余鑫与被告李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鑫,李志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余鑫,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江承双,福建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敬,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鑫与被告李志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与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1805元,由原告余鑫负担。审判员 赖庆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燕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