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催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王玉霞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催字第7号申请人: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磊。申请人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发出公告前申请人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遗失票据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东营市宏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璐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