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居风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风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泉山区二环西路西湖美景2#-4-101室。法定代表人曹开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厚伦,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居风跃,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风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已和被告居风跃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徐州创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