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青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谢迎与黄凤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迎,黄凤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青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谢迎。被执行人黄凤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青民一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黄凤显在(2009)青执字第1216号执行案件中未领取的执行款5140元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为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丽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