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袁小珍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小珍,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经院长授权签发:核稿:校对:拟稿: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袁小珍,农民,住所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银忠,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民初字第286号袁小珍与慈溪市佳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袁小珍尚有72209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10元、执行费962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6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莫 建 江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钱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