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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熟梅执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伟峰与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伟峰,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熟梅执字第00570号申请执行人吴伟峰,系常熟市虞山镇锡洲印染机械商店业主。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法定代表人周中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伟峰与被执行人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给付吴伟峰货款人民币114916元,于2014年11月30日前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吴伟峰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99元,由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负担。(吴伟峰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由常熟瀛环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直接支付吴伟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16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厂房及土地经本院评估拍卖后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及银行抵押等优先受偿费用,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16215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厂房及土地经本院评估拍卖后不足以支付工人工资及银行抵押等优先受偿费用,机器设备经本院评估拍卖(两次均流拍),致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