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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豆品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耀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