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802号原告徐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郑齐,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某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06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豆品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耀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