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罗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667号原告罗某。被告许某甲。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范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原望城县丁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居后补办的结婚证),1990年生育女儿许某乙,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由于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和相互了解,加之夫妻性格不合,导致婚后感情不和。被告长期不务正业,最难忍受的是家庭暴力等,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许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甲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农历4月1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办婚宴,××××年××月××日,在原望城县丁字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许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自2000年开始,双方开始因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4月16日,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再次发生争吵,随后发生肢体冲突。2015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明、结婚证、小孩户籍证明、桥驿派出所证明、桥驿中心卫生院病历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标准。本案中,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达26年,双方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了解,夫妻和好完全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罗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4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