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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昱烽与张金忠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昱烽,男,汉族,2005年3月5日生,学生,住永吉县。法定代理人吴云清,女,满族,1972年2月13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金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昱烽与被执行人张金忠(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大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吴云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