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昱烽与张金忠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张昱烽,男,汉族,2005年3月5日生,学生,住永吉县。法定代理人吴云清,女,满族,1972年2月13日生,农民,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金忠,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昱烽与被执行人张金忠(2014)永民执字第836号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大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法定代理人吴云清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洪 军审 判 员 樊 明 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