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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义与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商初字第25号原告赵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东霞,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张彦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日升,男,系该公司项目部劳资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宏泰矿山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义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0元,撤诉减半收取5895元,由原告赵义负担。审 判 长  郑守军审 判 员  吴 海人民陪审员  顾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瑞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