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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谢晓梅与宋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10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本院谢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榆民初字第05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偿还借款本金90100元并支付从2014年1月1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50元、执行费1590元。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依法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710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