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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佃山张某某,某某煤矿,李应娥,梁文树,李海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王佃山张某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党岔镇王有地村。被告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范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某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梁文广,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干沟则村。被告李应娥,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响水镇干沟则村。被告梁文树,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镇梁家湾村。被告李海明,男,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南塔乡小沟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山与被告梁文广、李应娥、梁文树、李海明、梁文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山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50元,减半免收2100元,实际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二日书记员  张晨希(2015)横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张锦存,男,汉族,住横山县武镇镇高家村116号。被告横山县樊家河煤矿,住所地横山县波罗镇樊家河村。本院在审理张锦存横山县樊家河煤矿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锦存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张锦存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张锦存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王彦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晨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