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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立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苗秀林与被申请人兰昆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苗秀林,兰昆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立审字第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苗秀林,女,汉族,1944年10月出生,退休教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兰昆琴,女,汉族,1965年11月出生,伊金霍洛旗就业局职工。再审申请人苗秀林因与被申请人兰昆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14)伊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苗秀林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的女儿曾向被申请人借款系编造的;再审申请人还于2013年12月2日还款3000元,于2014年4月25日还款2000元。苗秀林请求撤销(2014)伊民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涉案借条于2013年7月23日出具,故此前4张打款共计18000元为偿还本案借款显然不符合常理。对于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主张的曾还款5000元,再审申请人并非出于客观原因而未在原审期间主张,其无正当理由在原审期间未及时主张并怠于举证,再审申请人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苗秀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秀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布仁审 判 员  吉亚代理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