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与吴振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吴振飞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3232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四街南、松一路西天通房产商务楼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凤午、李昕,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振飞,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吴振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高玉峰审判员刘丽娜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姚松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