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商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艾诺鑫电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8-1号原告青岛艾诺鑫电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南市。法定代表人纪娜娜,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王君庭,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艾诺鑫电器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保全申请,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李商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查封担保人郭常烨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房产一处、查封担保人纪文尚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一处。现本案已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应依法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郭常烨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一处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纪文尚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房产一处的查封。审 判 长 慕 雪审 判 员 卢红威代理审判员 于美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雅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