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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与于成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于成志,王桂芳,王运田,吴大记,王伟俊,马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郾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宫秀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于成志,男,汉族,1976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齐老乡于集村。被执行人王桂芳,女,汉族,1974年7月5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运田,男,汉族,1952年8月4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谭庄街**号院。被执行人吴大记,女,汉族,1950年7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伟俊,男,汉族,1981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泛区农兴路***号附**号。被执行人马加超,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住河南省西华县清河驿乡文教家属院***号。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漯河分公司申请执行于成志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郾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于成志等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在121700元范围内冻结于成志、王桂芳、王运田、王伟俊、吴大记、马加超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耀国审判员  张营祥审判员  刘国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