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垦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与赛买提·乃麦提、阿不列米提_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赛买提·乃买提,阿不列米提·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垦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尖尖墩。法定代表人于旭东,场长。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男,维吾尔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阿不列米提·嘎义,男,维吾尔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系第十三师火箭农场职工,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与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阿不列米提·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延期执行,被执行人赛买提·乃买提、阿不列米提·嘎义自行向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火箭农场清偿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中止新疆哈密宏新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哈宏证字第03号执行证书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汤 建 华审 判 员 马 占 文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子 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