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邓凤玉、刘兴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邓凤玉,刘兴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同意任秋华2015/5/19请局长审批。李国忠2015.5.19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被执行人邓凤玉。被执行人刘兴成。孟村回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与邓凤玉、刘兴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沧仲裁调孟字第006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163号。因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在孟村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2014)沧仲裁调孟字第0060号调解书,指定孟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吴国震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顺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