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束华银与王新勇、夏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华银,王新勇,夏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束华银。被执行人王新勇。被执行人夏光忠。申请执行人束华银与被执行人王新勇、夏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