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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束华银与王新勇、夏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束华银,王新勇,夏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束华银。被执行人王新勇。被执行人夏光忠。申请执行人束华银与被执行人王新勇、夏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佘万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凯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