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罪犯王新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00308号罪犯王新光,别名王开德,男,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洛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新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400万元,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新光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王新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罪犯王新光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新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增广代理审判员 曾庆旭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