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赵民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赵民初字第993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建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