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朱新华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2)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华,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3号原告:朱新华,芜湖新坚塔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至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才华,董事长原告朱新华与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产生争议,为防止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原告朱新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6万元的财产。本院已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芜民一初字第0114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县尚城国际9幢1402室房屋一套的预查封。由于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芜湖县尚城国际9幢1402室房屋一套的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芜湖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尚城国际9幢1402室房屋一套的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艳芳(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