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8号被告人廖某某失火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林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道县XXX。因涉嫌失火罪,2015年4月18日被道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道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森林公安局执行。2015年5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林刑诉(2015)第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廖某某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晓锋独任审判,书记员杨吉珍担任记录。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3日上午12时许,湖南省道县四马桥镇良木洞村村民被告人廖某某在道县蚣坝镇糖榨屋村“苦洞里”山场为其公婆扫墓时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山场为道县蚣坝镇糖榨屋村“苦洞里”、“火烧岭”山场。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74.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1亩,灌木林地、疏林地面积177.9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15.8亩,过火主要树种为马尾松、国外松、桉树、油茶等。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林业技术鉴定、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失火罪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道县蚣坝镇糖榨屋村委员会及唐某某等六户放弃要求被告人廖某某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4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到道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道县蚣坝镇糖榨屋村村主任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杨X军、杨X光、杨中X、杨青X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林业技术鉴定、归案经过、谅解协议、被告人廖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74.7亩,其中有林地面积81亩、灌木林地、疏林地面积177.9亩、宜林荒山荒地面积115.8亩。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的规定,被告人廖某某行为已构成失火罪。系重大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廖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放弃要求被告人廖某某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所提出的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不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吉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和立案标准》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