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东城街道烟冢铺村南。法定代表人:窦兵然,经理。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河北省保定市榑野县昌盛东路94号。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