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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东城街道烟冢铺村南。法定代表人:窦兵然,经理。委托代理人:郇庆强,临朐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河北省保定市榑野县昌盛东路94号。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行和解的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247元,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临朐县泰兴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