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明阳与杨书阁、高名贺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明阳,高井铁之妻,高名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申字第00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明阳,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汪宏,男,1964年6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井铁之妻,二审被上诉人):杨书阁,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井铁之子,二审被上诉人):高名贺,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李明阳因与被申请人杨书阁、高名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二中民(商)终字第07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明阳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的庭审笔录可以证明我打了一口380米的水井,这口井被评估了183060元。电缆被评估了243511元,红砂岩被评估了435161元。水井和电缆的补偿款应该由我领取,石料的补偿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处理。(二)高井铁领取的拆迁补偿款只是对地上物的补偿,并没有征地补偿。根据我与高井铁的协议,他只提供荒山作为出资,所以他只能领取荒山上的树木的评估价值十几万元。故申请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审理此案。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中,李明阳主张高井铁应给付李明阳实际投资842144.64元,同时给付李明阳剩余补偿款的50%即501101.68元。但是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约定,应首先确定双方合伙协议范围内投入的财产获得了的补偿费用,才能扣除李明阳实际投入后各占50%的比例分成。现李明阳、高井铁合作种植的银杏、雪松未纳入拆迁补偿范围,且李明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合伙项目对应的拆迁补偿费用数额,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并无不当。李明阳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高井铁协商补偿事宜并已收取了101826元补偿款,其在诉讼中未能证明投资添置的建筑物、地上物、设备应得补偿款超出101826元,故李明阳要求高井铁给付拆迁补偿款,依据不足。李明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李明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明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明婕代理审判员 陈家忠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杉杉张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