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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2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朝民初字第25612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10层1008A。法定代表人常海,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长博。委托代理人董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族园路2号3幢4082室。法定代表人陈作琛,总监。委托代理人郭辉,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纯杰,北京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德思公司)与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普索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欧德思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长博,德普索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德思公司起诉称:2013年7月5日,我公司与德普索斯公司就百度BF网站(bf.baidu.com)开发事宜进行会商。德普索斯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将双方协商定稿的《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我公司,要求我公司加盖公章后寄送给德普索斯公司。该协议具体约定了德普索斯公司委托我公司为百度BF会员网站进行架构设计、程序开发、数据库开发和服务器部署,德普索斯公司应分三次向我公司支付开发款项共计144700元。我公司一直积极致力于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开发。我公司将上述合同盖章后邮寄给德普索斯公司,并于2013年9月4日和10月21日分两次将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通过电子邮件交付给德普索斯公司。但德普索斯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付款,并于2013年11月8日向我公司寄送了《不签约函》,明确表示不与我公司签约且不支付任何费用。2014年3月,我公司发现上述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已经上线,且该网站(bf.baidu.com)使用的源代码与我公司于2013年10月21日发送给德普索斯公司的源代码一致。我公司认为,涉案《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我公司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德普索斯公司也使用了我公司开发的软件源代码,但德普索斯公司拒不付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德普索斯公司支付我公司项目开发款144700元、滞纳金144700元以及公证费支出4000元。德普索斯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我公司认可双方之间的《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在此期间,欧德思公司确实向我公司提交了初步的源代码程序,但因为程序漏洞太多以及不符合项目设计要求而被项目委托方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一再否定,造成涉案项目上线日期一再拖延,并导致我公司向百度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为避免损失扩大,我公司匆忙之间委托案外人廖勇团队承接并完成了涉案项目的开发事宜,并于2013年11月8日向欧德思公司发送《不签约函》,终止了涉案合同的履行。因此,我公司交付百度公司使用的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并非使用的欧德思公司开发的源代码,反而是欧德思公司因为未能及时交付合格的源代码导致了我公司向百度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故我公司不同意欧德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令欧德思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66875元(其中311575元为我公司向百度公司承担的违约责任款,55300元为找第三方团队开发软件额外支出的费用)。欧德思公司针对德普索斯公司的反诉答辩称:我公司完全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软件源代码,德普索斯公司也实际使用了上述源代码。之所以合同履行出现了延误,也是因为德普索斯公司于2013年9月7日第一次向我公司提出新的标准即百度编码规范,导致我公司不得不重新编写源代码。故我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因此不同意德普索斯公司的反诉请求,请求法院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百度公司(作为甲方)与德普索斯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百度BF会员管理项目网站开发服务合同》,主要约定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为“百度BF会员管理项目”提供网站开发服务,双方同意乙方于2013年8月22日开始执行本合同;2.2013年9月20日前,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及数据整合并上线测试;2013年9月20日前,乙方完成网站开发,甲方及品牌用户可以正式使用该会员网站;2013年11月30日前,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为甲方提供“百度BF会员网站”的操作使用相关培训及咨询、维修售后服务;项目开发期限为2013年8月22日至2013年9月20日止,开发内容包括项目咨询、页面设计、页面实现、后台功能开发、前台功能开发和系统测试几个部分。2013年7月5日,德普索斯公司和欧德思公司通过见面会协商涉案BF会员管理项目的开发事宜。欧德思公司报价后,开始着手开发事宜。双方此后邮件往来沟通内容如下:经过开发、沟通、交流和上线测试,2013年8月28日,德普索斯公司将测试漏洞发送给欧德思公司,并要求所有的功能性漏洞在30号之前完成,以免影响项目正常上线时间。2013年9月4日,欧德思公司第一次将项目源代码及数据库文件发送给德普索斯公司。2013年9月7日,百度公司内部部门邮件沟通时提到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没有遵守百度编码规范,存在高危漏洞的问题。后软件经过欧德思公司修改,百度公司内部邮件沟通表示“除了SQL注入的问题修改了,其他的还都没按照编码规范修改完成。建议如果项目匆忙上线安全问题很严重,被外界报告,影响很差,项目还需要打回整改,再上线,这样拉的周期更长”。2013年9月17日,德普索斯公司将上述邮件内容转发给欧德思公司。2013年9月17日,欧德思公司回复表示,“关于百度编码规范我作出一下解释。编码规范在项目快结束时给出,如果严格符合百度编码规范代码必须要重构,工作量很大。我们已经按照假日加班的进度来安排了,无法再压缩工期。并且重构很可能造成未知的bug,会存在这样的风险,请大家知悉。我们会尽力避免重构时引起其他的问题,全力修改代码符合百度的规范,修改提交时还有问题就需要和百度的技术当面沟通了”,“按照编码规范完成,我们会于9.24再提交一个修改后的版本”。2013年9月18日,德普索斯公司回复表示,关于项目代码漏洞的问题,其已经当面和客户沟通,客户最终给出的时间是10月10日要准确无误的将网站上线。德普索斯公司要求欧德思公司务必9月24日提交完整、无误、确保漏洞已经按照百度公司要求修改完毕的代码。同日,欧德思公司回复对于本次代码规范造成的问题表示歉意,并确保按时交付。欧德思公司将修改后的源代码再次通过邮件提交给德普索斯公司。德普索斯公司内部按照百度编码规范进行测试,并于2013年9月26日回复欧德思公司表示,“针对百度BF网站开发代码,我们内部技术审核出仍然存在问题,代码漏洞未完全按照百度规范进行修补,请你们能够认真的再核查一遍”。2013年9月26日,德普索斯公司将双方将要签订的合同电子版通过邮件发送给欧德思公司,并写明“鉴于网站即将上线,贵公司可以开始合同的签订流程了,请贵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持有合同的数量将合同打印出来,然后签字和盖章,最后用快递将其中的两份合同寄送到我公司”。后,欧德思公司将盖章后的合同原件寄送给德普索斯公司,但德普索斯公司并未盖章。诉讼中,双方均认可2013年9月26日德普索斯公司发送给欧德思公司的《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该合同德普索斯公司作为甲方,欧德思公司作为乙方,主要约定如下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为“百度BF会员网站”进行架构设计、程序开发、数据库开发和服务器部署,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产品需求文档完成工作;2.项目进度计划。项目启动日期2013年7月5日;测试启动时间2013年8月31日;项目部署时间2013年9月10日;项目正式上线时间2013年9月15日;3.项目交付验收。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部署服务,甲方需事先准备好相关项目运行服务器;测试期间,由甲方进行测试,至交付日前,双方要对测试报告签字验收项目交付时,乙方需提交项目架构文档、数据库结构文档、服务器部署文档、项目源代码及必要的源代码说明文档;经测试交付后,网站能够在甲方服务器上正常并连续运行至验收日,即为项目验收合格;4.自项目正式上线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90天的技术支持;5.合同金额总计144700元。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43410元;在项目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即86820元;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的90天后,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剩余的10%即14470元;6.甲方不能按时支付合同费用的,每延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滞纳金。合同后附有产品需求文档。文档显示涉案软件功能设计包括前台和后台两个主要部分。前台具体包括首页、BF活动、活动详情页、BF小报、小报详情页、BF大社汇、兴趣大师、兴趣大师参加、BF小站详情页、小站列表页、兴趣大师详情页几个部分;后台具体包括用户管理、评论/图片审核、兴趣大师管理、活动管理、小站管理、小报管理、轮播图管理、积分规则管理几个部分。但并未明确载明需要使用百度编码规范以及百度编码规范的内容。2013年10月21日,欧德思公司再次向德普索斯公司提交了修正后的源代码。2013年10月24日,德普索斯将百度公司提交的代码漏洞情况评估与汇总后,发送给欧德思公司,并表示“总体说来情况还是非常不理想,此次代码漏洞修补对我们双方都意味着最后一次补救的机会,请各位欧德思的技术人员以附件为参考,严格遵守昨天晚上会议的约定,将代码漏洞修补工作完成好,并请严格进行审核”。2013年10月24日,欧德思公司将修改后的源代码发送给德普索斯公司,并表示建议能否让百度公司安全组的人先看一遍。2013年10月25日,德普索斯公司回复表示“今天针对网站代码问题,我们已经尝试和客户做了相关沟通;但由于此前项目的处境,客户方要求严格按照百度审核流程进行处理,故我们没有办法让百度安全组先将代码审核一遍”。同日,德普索斯公司还表示,就上次提供的源代码,经过黑盒状态下的测试发现还存在漏洞。2013年11月1日,德普索斯公司通过邮件告知欧德思公司,对于BF网站的前台测试发现了两个错误,并要求其严谨、慎重修改代码漏洞。2013年11月8日,德普索斯公司向欧德思公司发送了《不签约函》,载明“通过这段时间与贵公司的接洽、了解,我们认为贵公司不具备按时、按质量履行《合同》所涉项目开发工作的实力,不能满足德普索斯的需求。为此,德普索斯决定不予贵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涉及项目的开发工作将不会交由贵司进行,且德普索斯将不会支付任何费用”。诉讼中,德普索斯公司表示,上述《不签约函》所要表达的是解约的意思。经查,德普索斯公司未向欧德思公司支付任何合同款项。2014年2月底,百度BF会员网站上线(网址为bf.baidu.com)。2014年4月23日,欧德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登录http://bf.baidu.com网站,分别查看该网站首页以及百闻、活动站、大社会、倾听栏目的页面并查看网页源文件,将源文件保存。欧德思公司比对后认为上述网页源文件与其开发的涉案软件前台源文件相同。就上述登录、点击过程,欧德思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了(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14986号公证书,欧德思公司支出公证费4000元。另查一,为了证明其提供给百度公司的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为委托案外人廖勇开发,德普索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一份其与廖勇签署的《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该合同没有载明签订时间,约定的开发内容与上述欧德思公司与其签署的合同内容基本一致,均为百度BF会员网站开发事宜。与廖勇签订的上述合同约定的开发款总计为200000元,约定的开发期限为:项目启动日期2013年11月20日;测试启动时间2013年11月25日;项目部署时间2013年12月1日;项目正式上线时间2013年12月10日。欧德思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德普索斯公司还向本院提供了其与廖勇就涉案项目开发的邮件沟通记录。相关邮件记录显示,廖勇于2013年11月7日开始接手涉案项目的开发工作;2013年11月28日技术实施完成,进入测试阶段;2013年12月3日完成了BF项目的开发和测试;2014年1月10日,德普索斯公司将合同发送给廖勇用于签字盖章。另查二,诉讼中德普索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廖勇向其交付的涉案项目软件源代码,经本院向百度公司核实,百度公司认可上述源代码即为德普索斯公司交付百度公司并由百度公司使用上线的百度BF项目网站源代码。欧德思公司对德普索斯公司提供的上述源代码真实性予以认可,并提出鉴定申请,申请将上述德普索斯公司提供的软件源代码与欧德思公司通过邮件交付德普索斯公司的软件源代码进行一致性比对。双方均同意由本院指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上述软件一致性鉴定工作。经过鉴定,2015年1月19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报告载明如下内容:双方软件均为基于ThinkPHP框架进行的开发创作,排除了ThinkPHP框架文件、引用的公共文件、临时文件、以及第三方插件文件等内容后,可比对的欧德思公司主要源代码文件为“*.tpl”文件78个、“*.html”文件5个、“*.php”文件3个;可比对的德普索斯公司主要源代码文件为“*.tpl”文件85个、“*.php”文件30个。“*.tpl”代码文件内容比对:欧德思公司代码有67个代码文件内容与德普索斯公司代码的69个代码文件内容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二者有8个代码文件中存在大量相同的内容;此外,这些相同、实质性相同或者部分相同的代码文件的代码编写格式基本相同。“*.php”代码文件内容比对:二者之间未发现内容相同或者相似的代码文件。鉴定结论:1、欧德思公司代码共有86个“*.tpl”、“*.php”、“*.html”代码文件,德普索斯公司代码共有115个“*.tpl”、“*.php”代码文件,德普索斯公司代码共有77个代码文件与欧德思公司代码文件存在相同内容且编码格式基本相同,这些代码文件数目占欧德思公司代码文件数目的比例约为90%,占德普索斯公司代码文件数目的比例约为67%。2、其中上述德普索斯公司77个代码文件中,有69个代码文件与欧德思公司代码文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同,8个代码文件存在大量相同内容。对上述鉴定报告内容,欧德思公司予以认可。德普索斯公司不予认可,并表示“*.php”代码文件是整个程序的核心,该部分代码经过比对并不相同。鉴定报告中比对相同的均是“*.tpl”代码文件,该文件是前端代码,相同是因为都需要满足相同的客户需求和百度编码规范要求,因此不具有可比性。针对上述意见,德普索斯公司并未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德普索斯公司还表述称,涉案网站的前端html文件制作过程为前端工程师使用dreamwave、firework等工具对德普索斯公司提供的PSD设计稿进行切割,上述工具会自动生成html源文件,然后前端工程师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并形成最终的html文件。因此,整个前端源代码的开发都是通过软件工具结合部分人工调整实现。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向本院出具鉴定报告的说明,载明:“*.html”、“*.tpl”文件一般为网站的静态页面(模板)文件,在前端浏览器中即可执行、显示,并可直接查看其代码内容;“*.php”文件一般为网站的动态功能性文件,需在后端服务器端执行,前端浏览器通常无法直接查看其代码内容。欧德思公司支出了鉴定费30000元。另查三,为了证明欧德思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德普索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与百度公司之间签署的《百度BF会员网站开发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和发票若干。《补充协议》显示,由于在原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德普索斯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完成项目开发工作,导致一再推迟BF网站上线时间,给百度公司造成了损失,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德普索斯公司在原合同基础上为百度公司无偿提供若干服务以弥补百度公司损失事宜达成该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德普索斯公司就百度BF会员网站二次开发的具体内容及对价,服务费总金额为311575元,由德普索斯公司免费提供服务。2015年3月30日,百度公司出具《确认函》,确认上述《补充协议》德普索斯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相关发票显示,2014年3月27日,北京大合至悦科技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合公司)向北京今日中铁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铁广告公司)支付制作费114000元。德普索斯公司表示因大合公司为其关联公司,故该费用实为支付廖勇的部分开发费用。2015年3月31日,大合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受德普索斯公司委托向中铁广告公司支付廖勇开发服务费114000元。同日,中铁广告公司出具《证明》,证明其与德普索斯公司、廖勇之间签署有《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委托代收款协议》,后该公司从德普索斯公司收取款项114000元。德普索斯公司按照与廖勇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开发费用200000元减去与欧德思公司约定的开发费用144700元,即多支付的55300元作为损失予以主张。诉讼中,德普索斯公司表示就其主张的损失部分,除上述证据外不再向本院提供其他证据。另查四,本案中,欧德思公司认为德普索斯公司实际使用了其开发的软件源代码,并按照双方签订的《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约定要求德普索斯公司支付开发全款144700元。滞纳金144700元则是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的德普索斯公司每延期支付款项一天应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作为滞纳金的标准自2013年10月24日开始计算,最后酌定的额度。德普索斯公司认为欧德思公司主张的滞纳金数额过高,要求本院予以调整。另查五,诉讼中,德普索斯公司主张百度编码规范应当是一种互联网技术标准,在欧德思公司知道客户是百度公司的情况下,应当使了解该编码规范。欧德思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百度编码规范并非网络公认规范。德普索斯公司就其上述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百度编码规范为网络公知规范内容,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欧德思公司开发涉案项目软件前告知过欧德思公司应使用百度编码规范。以上事实,有《百度BF会员管理项目网站开发服务合同》、公证书、《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不签约函》、公证费发票、源代码文件、鉴定报告及说明、《补充协议》、发票、《确认函》、《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虽然涉案《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德普索斯公司并未签字或盖章,但鉴于诉讼中双方均认可该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并且合同约定内容亦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定上述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欧德思公司应当在2013年9月15日以前按照需求文档的要求完成“百度BF会员网站”架构设计、程序开发、数据库开发和服务器部署工作,相关工作通过验收后,由德普索斯公司分期支付欧德思公司共计144700元的合同款项。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3年7月5日至2013年11月1日期间,欧德思公司进行了相关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工作,并多次将代码文件发送给德普索斯公司。但根据相关沟通记录可以得知,相关代码文件存在技术漏洞,经过多次修改均未能通过验收。换句话说,在现有证据情况下,欧德思公司仅能证明其存在交付行为,但对于交付的代码文件符合涉案合同的质量要求方面欧德思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加之欧德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开发的代码文件已经通过验收,故欧德思公司主张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虽然欧德思公司提出了由于德普索斯公司在代码文件开发完毕后才提出百度编码规范的要求以至于延误了开发期限的答辩意见,但是从邮件的沟通记录上可以看出,欧德思公司后续是按照百度编码规范的要求在多次修改的,说明其已经接受了上述开发要求。综上,开发的延期不能成为其应当交付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代码文件合同义务的阻却理由,本院对上述答辩意见不予支持。但是,根据欧德思公司2014年对百度公司已经上线网站前端源代码的公证内容,并结合欧德思公司通过邮件交付德普索斯公司的软件源代码文件与德普索斯公司主张由案外人廖勇开发的并最终交付百度公司使用的软件源代码文件的比对鉴定结果来看,可以认定德普索斯公司交付百度公司最终使用的网站软件源代码使用了欧德思公司交付的软件源代码的大量内容,相关内容占到了百度公司验收通过的最终软件源代码文件的67%。虽然,德普索斯公司并不认可鉴定结论的内容,并提出了鉴定报告中比对相同的代码文件是因为都需要满足百度编码规范要求的结果的答辩意见,但德普索斯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的不客观性或者不公正性,也未能就其上述答辩意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另外,德普索斯公司虽然诉讼中提出了前端html文件开发过程一般是通过开发软件结合人工调整自动生成的意见,但是结合鉴定报告来看,鉴定的前提是已经排除了基于开发软件导致的相同的公共领域的内容,并且鉴定结论涉及双方对比一致的文件中并不包括html文件。因此,德普索斯公司提出的上述意见与鉴定报告结论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考虑到德普索斯公司的实际使用行为,综上,本院认定欧德思公司有权依据涉案《百度BF会员网站项目开发合同》主张其对应开发工作量的合同款项。考虑到欧德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软件源代码的开发程度,故本院将参考德普索斯公司使用欧德思公司交付的软件源代码占百度公司通过验收并实际使用软件源代码的比例,结合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价款额度,酌定德普索斯公司应当支付的开发款为97000元。考虑到本院支持的上述合同款项对应的为欧德思公司参与开发的工作量对应的内容,而欧德思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交付的软件源代码已经通过验收,故对于欧德思公司主张的滞纳金诉讼请求,本院不再予以支持。欧德思公司主张的公证费支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本案中,德普索斯公司还提出了欧德思公司因为未能及时交付合格的源代码导致了该公司向百度公司承担了违约责任并多支出了开发费用的反诉意见,并据此提出了相关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就此,本院认为,通过随后双方邮件的沟通记录来看,欧德思公司在德普索斯公司2013年9月17日提出百度编码规范要求后,按照要求进行了修改,因此可以认定其接受了上述开发要求。但根据2013年9月26日、2013年10月24日、2013年11月1日德普索斯公司反馈给欧德思公司的意见来看,相关交付的软件仍然存在漏洞,而约定的上线时间也一再被推迟。并且,上述后续的开发期间即2013年9月17日至2013年11月8日的时间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开发时间基本相当。因此,在欧德思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依约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2013年11月8日德普索斯公司以《不签约函》的形式要求解约,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德普索斯公司可以主张欧德思公司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德普索斯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损失为德普索斯公司与百度公司签署的《补充协议》所载明的因德普索斯公司未能依约完成项目开发工作而需要由德普索斯公司免费向百度公司提供服务的服务费对价311575元。就此,本院认为,德普索斯向百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免费提供服务,而相关服务费对价为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并非德普索斯公司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且德普索斯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上述价格能够真实反映相关服务的市场价值。故,德普索斯公司主张的上述311575元费用,无法认定为德普索斯公司的实际损失,本院不予支持。第二部分损失为德普索斯公司另行委托廖勇团队开发涉案项目而多支付的55300元。就此,本院认为,即便是德普索斯公司现有证据证明了其委托案外人向廖勇支付了114000元开发费用,其亦尚不足以证明已经实际向廖勇支付了全部200000开发款。即德普索斯公司能够举证证明的与廖勇之间的实际委托开发款项为114000元,明显低于其与欧德思公司之间约定的开发款项。故,德普索斯公司据此要求欧德思公司支付其委托廖勇开发涉案项目多支付的55300元,证据不足且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开发费用九万七千元;二、驳回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本诉费5701元,由北京欧德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01元(已交纳),由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3402元,由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鉴定费30000元,由北京德普索斯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赵      刚人民陪审员 安   永   强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天浩书记员孙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