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永军与朱保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军,朱保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许永军,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保印,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军诉被告朱保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永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保印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