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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许永军与朱保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军,朱保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许永军,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文涛,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朱保印,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军诉被告朱保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永军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保印负担。审判员  郜红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