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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龙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部(分公司)知识产权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江宁。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部(分公司)。负责人:吴启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部(分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804-8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各金融、房管、国土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天外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卡拉OK歌舞厅部(分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