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立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河北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滨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38号申请人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怡禾枫景C座902号。法定代表人赵良波,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86号。法定代表人邢新,总经理。申请人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限制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支取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法执字第00238号案件的执行款6036831.45元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石家庄钰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兴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制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支取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法执字第00238号案件的执行款6036831.45元。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三、查封担保人石家庄钰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新华区和平西路北侧,土地证号为石新华国用(2014)第000**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高纲要审判员 谭会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晓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