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景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魔方(中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苏州景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魔方(中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济开发区天浦路7号。法定代表人TianvanAcken,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543号5层。法定代表人姚寿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景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三香路159-9号。法定代表人徐杰。上诉人魔方(中国)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魔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浩实业公司)、苏州景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旺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初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魔方公司上诉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魔方公司在2014年4月起诉的与本案完全相同的另两方当事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景旺公司和靖浩实业公司却拖延不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送达,刻意回避,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返还原物纠纷,也应适用上述规定。由于本案诉争的租赁物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543号,房屋(即原兴吴大厦)所在地人民法院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由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魔方公司提出的移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颖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