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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龙执补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孙建华与陈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华,男,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陈波,男,196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与被执行人陈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0日作出的(2005)龙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建华于200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陈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建华在申请执行时留存的电话已停机,无法联系。现被执行人陈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龙执补字第17号执行案件对(2005)龙朝民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