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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冷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33号原告冷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某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某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冷春利承担。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