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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景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思兵与被申请执行人黄训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思兵,黄训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694号申请人袁思兵,湖南省醴陵市人,现住景洪市。被申请人黄训付,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景洪市勐罕镇景宽二级公路项目部关于申请执行人袁思兵与被申请执行人黄训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景民一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袁思兵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9.49745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执行人黄训付进行拘留十五天,并扣留被执行人黄训付所有的×××微型车一辆。现被执行人黄训付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景执字第69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文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岩 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