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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知民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江苏太湖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司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太湖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司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43号原告江苏太湖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高浪东路999号A1号楼304室。法定代表人周子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忠,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舟,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司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羊子山路68号驷马桥东立国际广场五幢一单元1109室。法定代表人曹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峰,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哲,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碧波路690号5号楼501-3。法定代表人姚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太湖星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星辰公司)与被告成都司马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湖星辰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合一公司、腾讯公司、搜狐公司、聚力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太湖星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湖星辰公司撤回对被告合一公司、腾讯公司、搜狐公司、聚力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戴鸿峰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