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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沈洁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沈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77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行长。被执行人沈洁,女,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被告沈洁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沈洁应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4,606.0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沈洁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沈洁目前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名下暂无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60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顾丹伟审判员秦祎代理审判员王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陈江溶审判长 秦 祎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