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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董爱香与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爱香,张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371号原告:董爱香。被告:张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爱香与被告张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爱香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爱香撤回对被告张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20元,由原告董爱香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陈安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