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刑初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城刑初字第0328号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许某在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领秀理发店”、“时尚秀理发店”、“中心浴池”放置赌博机各一台,在其位于王官集镇安置小区3幢家中车库内放置捕鱼赌博机一台(自带八个独立操作单元)。2015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容留二名未成年人在其住宅车库内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被告人许某于2015年3月4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8元,另扣押“魅力宝贝”赌博机一台、“小情人”赌博机一台、“小沈阳”赌博机一台、“万狮如实”赌博机一台(自带八个独立操作单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刘某、臧某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许某及相关人员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对被告人许某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3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魅力宝贝”赌博机一台、“小情人”赌博机一台、“小沈阳”赌博机一台、“万狮如实”赌博机一台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梅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凤凤第2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