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谷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谷民初字第324号原告郭某,女,生于1978年9月16日,汉族,甘谷县人,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颉某,男,生于1974年9月12日,汉族,甘谷县人,无业。原告郭某与被告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亚婷、被告颉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12月2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双方认识时间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吸毒的不良行为。2009年原告在大像山镇修建新房,被告偷取原告的首饰换取毒品,并四处借钱吸毒。从2009年开始,原告带被告多次去外地戒毒,但被告回到甘谷后行为依旧。2013年6月,原告为了让被告戒毒,劝其外出打工,但被告出去十多天后回家并辱骂原告。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生病住院,但被告还是逼迫原告,殴打原告,原告便外出治病。2014年4月,原告为了挽回双方婚姻回到甘谷,但被告将家中电器家具已全部变卖。原告认为,原告多次给予被告机会让其戒毒,但被告行为依旧,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生命受到威胁。现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颉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于2003年相识,并非了解不深,相识4年后才结婚,双方走在一起很不容易,感情基础很好,被告很爱原告。双方多次去外地旅游,并非去戒毒。被告没有变卖家中财产,也没有去医院将其余病人吓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吸毒屡教不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而被告认为自己没有吸毒,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予保护。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经过艰难曲折结为夫妻。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夫妻间发生摩擦不可避免,但应正确对待、处理。夫妻间发生摩擦矛盾时应冷静的互相寻找原因,妥善处理。当一方存在不足时另一方应善意的指出,以期在以后生活中得以改善,达到相互体谅、相互包容,共同营造美满和睦的家庭。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颉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明忠审 判 员 周 乔人民陪审员 李文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洁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