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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苏念栋与梁源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念栋,梁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苏念栋,男。被执行人梁源利,男。关于苏念栋诉梁源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槎民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梁源利应向苏念栋偿还借款本金482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8月24日起计算利息至2013年9月27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48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苏念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2014)佛城法执字第593号]拍卖了被执行人何玩笑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北湖一路9号尚观御园22座103房,得拍卖成交款630976元。经分配,本案可得分配款1395.44元。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