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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行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高志军、刘秀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志军,刘秀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临行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代码00579201-9法定代表人:孙春玲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高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秀景,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临行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临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月4日作出的临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0504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提取被执行人高志军、刘秀景所有价值48760元的财产(或现金)待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军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