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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李虎金、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李虎金,王艳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76号原告张建国,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虎金,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艳霞,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国诉被告李虎金、王艳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虎金、王艳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铁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文源绿岛小区7-2号楼四单元三层北的房产进行查封,并由张建国用其所有的豫E×××××、豫E×××××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虎金、王艳霞共同所有的位于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与铁西路交叉口西北角的文源绿岛小区7-2号楼四单元三层北的房产进行查封;二、对原告张建国所有的豫E×××××、豫E×××××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人民陪审员  陈艳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郑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