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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226号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委托代理人刁守娥。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刁守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冬天相识,2010年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生长子周某丙,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未建立起牢固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后一起生活时双方才发现彼此性格差异太大,原、被告经常为生活中的一些小事发生吵闹,双方根本无法共同生活,也无法沟通,被告性格太内向,这些年原告为了小孩能有一个××的成长环境才没有提出离婚,但原告越来越发现其与被告实在无法再生活下去。现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周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周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感情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冬天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2011年1月1日生儿子周某丙。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