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黄胜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2603号罪犯黄胜泽,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胜泽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27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黄胜泽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各项学习成绩优异,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泽在服刑期间,获得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胜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娜 微信公众号“”